(2017)黑1005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市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兆友、岳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伊兆友,岳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487号原告:牡丹江市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44418717L。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长安街西五条路***号。法定代表人:隋喜湖,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兆友,男,汉族。被告:岳凤琴,女,汉族。原告牡丹江市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兆友、岳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市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郎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