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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霞给付金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刘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刘某霞,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霞给付金钱一案中,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晋0211执470号执行裁定书,已从网上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霞的银行部分存款。现因划拨该款需要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霞银行存款2245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于海花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