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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明辉、张小娟与相临州、齐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相临州,齐江丽,张明辉,张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相临州,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住闻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江丽,女,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闻喜县,系相临州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辉,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闻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娟,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闻喜县,张明辉之妻。上诉人相临州、齐江丽因与被上诉人张明辉、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相临州、齐江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相临州、齐江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相临州、齐江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600元,由上诉人相临州、齐江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武平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