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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家明与朱余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明,朱余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5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吴家明,男,汉族,务工,住西藏山南市。被执行人:朱余典,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明与被执行人朱余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信息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吴家明进行约谈,告知财产查询情况后,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余典尚欠人民币36110元。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索朗占堆审判员 普布卓玛审判员 格桑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米玛次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