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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露与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露,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196号原告:郭露,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系郭露父亲。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号。主要负责人:杨晓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均,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露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郭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露撤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郭露负担。审 判 长  熊红卫代理审判员  郑 菲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薇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