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琴,孙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琴,女,汉族,1960年4月26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347号。被执行人孙长峰,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纪念馆。本院在执行李永琴申请执行孙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永琴于2017年10月11日来本院称,被执行人孙长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来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我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李永琴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78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