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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岳平与方继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岳平,方继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739号原告张岳平,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方继南,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岳平与被告方继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岳平于2017年10月11日以希望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岳平撤回对被告方继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