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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9958号

梁炯宏、卢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炯宏,卢洪胜,郭艳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99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炯宏,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洪胜,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艳英,女,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梁炯宏因与被上诉人卢洪胜、郭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6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炯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