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民终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太原市梗鑫煤业有限公司与李亚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梗鑫煤业有限公司,李亚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梗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罗家庄道口,组织机构代码78328XXXX。法定代表人古五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飞,男,一九九三年一月九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东马峪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太原市梗鑫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亚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市梗鑫煤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原市梗鑫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太原市梗鑫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晨审判员 焦跃峰审判员 孙广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文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