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24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杰炜与李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炜,李晓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4455号原告:周杰炜,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李晓俊,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周杰炜与被告李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周杰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杰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卞奎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