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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毅辉与周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辉,周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775号原告:王毅辉,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清,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毅辉与被告周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王毅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毅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王毅辉负担。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钟虎妹人民陪审员  刘扬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曹淑伟书 记 员  王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