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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0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908号原告:杨某,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大学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天津宝坻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莎莎,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