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宋振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宋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元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建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振辉,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振辉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晁宗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