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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小礼、梁硕等与靳小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礼,梁硕,赵学武,靳小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赵浩,赵怀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166号原告:梁小礼,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梁硕(曾用名梁碩),男,200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梁小礼之子。原告:赵学武,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靳小芳,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280493F。负责人:宋颖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磊,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浩,男,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赵怀彬,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负责人:杨广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礼、梁硕、赵学武诉被告靳小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赵浩、赵怀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礼、梁硕、赵学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礼、梁硕、赵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小礼、赵学武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