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与师金凤、王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师金凤,王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7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2628750-3。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有德,男,农行法律顾问,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民,男,农行信贷员,身份证号码:×××。被告:师金凤,现住:乾安县。被告:王义芳,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诉被告师金凤、王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