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8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牛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843号原告:牛某,女,汉族。被告:徐某,男,汉族。原告牛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赛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