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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春与烟台百草堂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烟台百草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570号原告:陈春,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烟台百草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117号内1号烟台总部经济基础15楼1512室。法定代表人:秦海江。原告陈春与被告烟台百草堂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唐幸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