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健申请执行张喜光、杨茂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张喜光,杨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喜光,男,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杨茂胜,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张健申请执行张喜光、杨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