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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行审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姜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2行审502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即墨市宁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滕先成,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光耀、姜涛,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城管罚决字[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各人民币陆万零肆佰捌拾元整(¥60480.00元),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零玖佰陆拾元(¥120960.00元)。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姜毛珏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东村西南角、村中心东西大街北侧擅自开工建设1260平方米钢结构房屋。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和市规划局的认定意见等佐证。本院认为,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黄桂花人民陪审员  祝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维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