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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余桂芬与梁发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桂芬,梁发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1181号原告:余桂芬,女,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云(原告余桂芬之女),住贵州省修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贵阳市修文县六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发富,男,1975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融大厦)。负责人:张小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余桂芬与被告梁发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原告余桂芬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桂芬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发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桂芬撤回对被告梁发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2.00元,减半收取计861.00元,由原告余桂芬负担。审  判  员  饶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谭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