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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生田与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田,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张生田,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赵永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6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在珙县巡场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煤矿整顿关闭补助(奖励)款X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