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朝辉申请执行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朝辉,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周朝辉,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907号17栋969号,组织机构代码:20435513-7。法定代表人宋晓达,系该公司董事长。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边劳人仲案【2017】2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朝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2505.50元。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边劳人仲案【2017】25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余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