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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毅、罗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罗滔,冯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咸宁市。被执行人罗滔,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冯娇,女,198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罗滔、冯娇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毅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02执1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