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恢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建设银行湘潭市分行与杨志华、赵映平、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杨志华,赵映平,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湘潭市。法定代表人何柏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志华,男,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赵映平,女,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志华、赵映平、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杨志华、赵映平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88号建鑫城国际社区5号楼2单元2202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YC20110161**)进行网络拍卖,2017年8月21日该房屋网络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毁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金15000元不予退还。2017年10月10日经本院对该房屋重新拍卖,拍得成交款326942.4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过伟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