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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利平诉被告薄万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平,薄万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912号原告:张利平,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薄万堂,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张利平诉被告薄万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原告张利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利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00元,其余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超审 判 员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宋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