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6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郑永德,蔡夏芬,戴加玉,温岭市创世纪鞋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6441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438号,组织机构代码:59576241-7。法定代表人林明标。被执行人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长洋村1区116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5563-7。法定代表人蔡新荣。被执行人郑永德,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夏芬,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戴加玉,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温岭市创世纪鞋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峤镇楼旗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5497506。法定代表人蔡新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529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郑永德、蔡夏芬、戴加玉、温岭市创世纪鞋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夏芬有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郑永德有车牌号为浙J×××××;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戴加玉有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夏芬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郑永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三,查封被执行人戴加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军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