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自坤与董水桥、山东昌岳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自坤,董水桥,山东昌岳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61号原告:高自坤,男,1957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董水桥,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山东昌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街道办事处大桥居民委员会办公楼*楼。被告: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自坤诉被告董水桥、山东昌岳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须待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