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8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来吉德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力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来吉德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力变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8219号原告:台州市来吉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水陡村86号。法定代表人:阮春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浙江力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象阳镇谊山村。法定代表人:张永林。原告台州市来吉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力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来吉德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来吉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台州市来吉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