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10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福强与杨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强,杨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0340号原告:朱福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杨秀清,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朱福强与被告杨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福强负担。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