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圣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众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众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沿江路。被执行人李圣根,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迎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圣根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圣根银行存款15889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