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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圣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众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众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沿江路。被执行人李圣根,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迎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圣根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圣根银行存款15889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