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4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梅章晓与马楚真、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章晓,马楚真,彭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4民初1083号原告:梅章晓,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马楚真,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彭建平,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章晓诉被告马楚真、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章晓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梅章晓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