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胜林、邓心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林,邓心宇,荆州市正通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正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胜林,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邓心宇,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荆州市正通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正通公司),住所地荆州区纪南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邓心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杨胜林诉被执行人邓心宇、荆州市正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10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胜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邓心宇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141号1栋3门3楼6号房屋(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及鄂D×××××车辆、荆州市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登记的东风汽车(车号:鄂D×××××)查封。二、终结(2016)鄂10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