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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7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红伟与王金武、金社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伟,王金武,金社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825号原告:赵红伟,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武,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金社珍,女,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宿州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伟与被告王金武、金社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赵红伟负担。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