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密山市水务局申请执行密山市自来水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水务局,密山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604号申请人:密山市水务局。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德,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丽,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密山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均建,经理。本院在执行密山市水务局与密山市自来水公司行政征收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密山市自来水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发现密山市自来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密山市自来水公司虽有法定到期债权,但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水务局暂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爱民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孙建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