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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龙与孙好学���段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龙,孙好学,段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龙,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好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原审被告:段旭,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再审申请人高龙与再审被申请人孙好学、原审被告段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2016)甘0702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高龙申诉称:一审程序违法,申请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法院并未进行调查。同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没有征求申请人高龙的同意。第三次开庭时,未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对(2016)甘0702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本案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院(2016)甘0702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书是2016年12月7日作出,向高龙送达判决书的时间是2016年12月14日,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9日已经生效,申请人至2017年7月31日才���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申诉期限,并且再审申请人高龙在本次申请中并未提出上述法律规定特定情形的证据和法定的事由。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高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曾俊国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