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年龄36岁。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龄28岁。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同意分期扣划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9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