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仁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仁凤,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郑仁凤,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张胜洋,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八公山区。被执行人:何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小学毕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郑仁凤、张胜洋与何军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