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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进霞与姬永红、王利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进霞,姬永红,王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3096号申请执行人:高进霞,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姬永红,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王利霞,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姬永红、王利霞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