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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138529521Y。法定代表人:严曙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敏,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太阳鑫城大厦3幢0505室,组织机构代码30192165-5。法定代表人:黎云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租金21231元及违约金2123.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584元,由被告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本院到执行人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太阳鑫城大厦3幢0505室实地调查,该公司迁移新址不明,未能找到该公司的具体经营场所及人员。经本院依职权查控,未发现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已将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的本案标的,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租金21231元、违约金2123.1元、案件受理费384元、公告费12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实地调查照片、房产登记信息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南通康济贸易有限公司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实际经营场所及人员,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