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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刑初31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艾兴,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龙,湖北云企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郭艾兴、李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下午,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在本市虎丘区科技城中航樾玺工地16号别墅外墙玻璃涂胶施工作业时,未佩带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从高处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系高坠致头部及胸腹部多发闭合性损伤死亡。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项目安全员,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郭艾兴辩称,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赔偿,被告人黄某某已取得了谅解;本案过失犯罪,犯罪主观恶性小;被告人黄某某平时表现良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李龙辩称,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和安全制度;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系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所致;被告人黄某某并非擅离职守,受害人周某的工作并非被告人黄某某安排;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被告人黄某某已取得了谅解;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平时表现良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下午,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在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中航樾玺工地16号别墅外墙玻璃涂胶施工作业时,未佩带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从高处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系高坠致头部及胸腹部多发闭合性损伤死亡。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项目安全员,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家属达成人民币93万元赔偿协议并履行,黄某某取得周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是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员,负责工地施工安全。2015年4月至今其一直负责苏州高新区中航樾玺和中航樾公馆工地施工安全工作。2016年6月23日,项目经理徐某某让其和她去武汉开公司年中会议,其离开前给现场负责施工和安全的领导高某说了一下,让他把工地安全负责一下。后来知道高某是找了负责施工的朱某某去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6月30日晚上其在武汉听到中航樾玺工地上有个工人周某6月30日在其负责的别墅区16号别墅施工中摔死了,是从别墅院子里的天井没装玻璃的地方掉到地下室摔死的。天井一共4块玻璃,当时有2块玻璃在运输途中坏了,货一直没有到,所以只安装了2块,两外2块没有装,其离开去武汉时玻璃还有没有装。也没有安装防护网等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当时感觉工程快结束了,应该不会出什么事,就疏忽了,没有采取什么防护措施。其去武汉市跟工地项目经理助理高某口头请假的,高某也同意了。朱某某是负责施工方面的,工地已经接近尾声,领导安排其去武汉开会,所以高某就把施工安全方面交给朱某某负责了。其给工人做过安全教育的,周某也培训过,包括不能饮酒施工,施工时要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其走的时候没有和朱某某联系,和高某汇报的,让他找个人代替其负责一下安全工作,具体工地上存在哪些问题没有和高某说。工地别墅天井的2块玻璃没有装没有和高某说过。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高新区中航樾玺工地项目经理助理,协助项目经理徐某某对该工地施工进行管理。6月30日那天,听说周某在别墅区收拾工具时从别墅采光井上摔下去抢救无效死亡了。该工地有2个安全员,即黄某某负责别墅区安全工作,一个是欧阳某某,负责高层区安全工作。6月23日,湖北总公司召开年中会议,2个安全员和项目经理徐某某一起回武汉开会,2个安全员都向其请假的,没有书面,都是口头请假,其同意的,当时项目已经都是收尾工作了,工作量不大,其就让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安排工作的朱某某兼顾负责现场安全工作,也是口头安排的。黄某某没有向其汇报过安全隐患,朱某某没有安全员资质的。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负责虎丘区TOP未来128别墅地块工地现场施工的负责人,2016年6月30日下午17时40分许,在该施工工地巡查的时候,看到工人周某在16号别墅一楼采光井处打玻璃胶水,估计他在做收尾工作,因为差不多下班了也没有对他说什么就走了,过了3分钟左右走回16号楼,发现他掉在16号楼的地下室上了,头上有血,发出呻吟声,其赶紧叫工人过来帮忙一起把周某抬到14号楼边上,其开车将周某送到科技城医院抢救,晚上24时许抢救无效死亡。估计他是站到采光井上面了,采光井有2块玻璃碎了,因为新的玻璃还没有到货,还没有安装玻璃,其就让工人在上面铺了2块木板,防止有人掉下去。出事的时候看到2块少了1块了,估计是周某脚踩在木板上掉下去摔在地下室的。采光井顶部离地面是1米左右,离地下室地面大概4米多高。他当时负责打别墅采光井顶部玻璃的胶水。事发前看着他头上有安全帽的,具体没有检查安全帽是如何佩戴的。工地上有安全员资质的就黄某某、欧阳某某,其中黄某某负责中航樾玺别墅区工地安全管理工作。2016年6月23日左右,项目经理徐某某接通知回武汉开会,就带着2个安全员一起回去了。工地上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具体工作的高某给其口头安排了一下,说安全员黄某某回武汉开会了,工地上就没有安全员了,因为其是工地上施工员,叫其负责兼管下就答应了。安全员工作就是监督工人是否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措施有无到位之类的。4、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地区负责人,公司承包了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TOP未来128号地块工地别墅外幕墙装饰工程。周某是工地注胶工,是金巨峰劳务公司派遣到工地的,由公司施工员朱某某负责管理。2016年6月30日晚上高某打电话说周某在施工时从高处摔下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苏州高新区中航樾玺和中航樾公馆工地的项目经理。2016年6月23日,其和中航樾玺和中航樾公馆2个工地安全员黄某某、欧阳某某到武汉开会,离开前给现场施工和安全负责人高某交代了一下叫他安全方面负责一下。6月30日其在武汉听说工地上有个叫周某的工人在别墅区施工时摔死了。其和2个安全员去武汉开会,工地上的安全应该是高某安排朱某某负责的,朱某某是工地上负责具体施工的。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反映了案发现场相关情况,其中天窗距离地下室地面高度为4.8米。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证明,经尸表检验周某符合高坠致头部及胸腹部多发闭合性损伤死亡。7、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30”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苏高新管(2016)177号关于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30”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证明,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周某无安全意识,未佩带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公司未按规定对临边作业设置安全网,导致人员坠落受伤。事故间接原因是湖北凌志公司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落实不严格,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对死者免于处理、对黄某某由公安机关处理、对法人欧阳德志、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按行业法规查处、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处罚。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复证明,同意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30”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明,黄某某系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9、凌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证明,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周某学习过公司安全制度。10、赔偿协议、谅解书证明,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家属达成人民币93万元赔偿协议并履行,黄某某取得周某家属的谅解。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投案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家属达成人民币93万元赔偿协议并履行,黄某某取得周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郭艾兴、李龙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案中,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在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中航樾玺工地16号别墅外墙玻璃涂胶施工作业时,被告人黄某某虽然先期由公司安排去了武汉开会而不在现场,但作为公司安全员,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员职责,先前明知其负责安全的施工别墅采光井上(高空4.8米)的2块玻璃空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安装防护网等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且在离开其负责的别墅区外出开会前,也未就具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工程项目负责人报告,留下的隐患与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事发时其确系公派外出开会,综合本案发生的其他因素,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本院为保障生产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文伟审 判 员  许修尧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俊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