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孔相风、徐竹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孔相风,徐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718号申请人: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宁德才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孔相风,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徐竹香,女,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关于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孔相风、徐竹香夫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经(2017)云0381行审0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宣(双)社征决字(2016)第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孔相风、徐竹香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人民币4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