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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孔相风、徐竹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孔相风,徐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718号申请人: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宁德才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孔相风,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徐竹香,女,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关于宣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孔相风、徐竹香夫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经(2017)云0381行审0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宣(双)社征决字(2016)第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孔相风、徐竹香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人民币4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