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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赵荣华、付传娥、邹海龙、刘长红、马长伟、刘春玲、蒋连柱、韩秀霞、邱焕忠、孙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赵荣华,付传娥,邹海龙,刘长红,马长伟,刘春玲,蒋连柱,韩秀霞,邱焕忠,孙凤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代表人:扈明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群,该公司职员。被告:赵荣华,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付传娥,女,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邹海龙,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刘长红,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马长伟,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刘春玲,女,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蒋连柱,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韩秀霞,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邱焕忠,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孙凤玲,女,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赵荣华、付传娥、邹海龙、刘长红、马长伟、刘春玲、蒋连柱、韩秀霞、邱焕忠、孙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退回。代理审判员  郜鑫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