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彭湘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彭湘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780号之一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机关二院。法定代表人:郭彬,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廷,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该所副所长。被申请人:彭湘武,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被告彭湘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