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明、尹剑虹等与宿松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尹剑虹,宿松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2286号原告:陈明,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尹剑虹,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拓,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松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汪国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陈俊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明、尹剑虹与被告宿松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明、尹剑虹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尹剑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尹剑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明、尹剑虹负担。审 判 员 万茂林法官助理 李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习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