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9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宿国春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红日铸造厂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国春,莱州市红日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9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宿国春,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红日铸造厂。关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莱州市红日铸造厂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莱州市红日铸造厂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福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