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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贺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贺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7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