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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0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尹曙光与陈钰、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曙光,陈钰,蔡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723号原告:尹曙光,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陈钰,女,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蔡红,女,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尹曙光与被告陈钰、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卜雪独任审判。原告尹曙光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曙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尹曙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