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东风、王某等与王现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风,王某,王现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4198号原告:杨东风,女,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金阳(系王某之父),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现玉,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杨东风、王某与被告王现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杨东风、王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风、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风、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东风、王某负担。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