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夫松与王福征、曹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夫松,王福征,曹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王夫松,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福征,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曹晓燕,女,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王夫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福征、曹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夫松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福征、曹晓燕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381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