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夫松与王福征、曹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夫松,王福征,曹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王夫松,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福征,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曹晓燕,女,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王夫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福征、曹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夫松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福征、曹晓燕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381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