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8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季湘民、周逸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季湘民,周逸萍,徐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89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崇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28479672172。主要负责人:郭争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湘民,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周逸萍,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徐滨,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季湘民、周逸萍、徐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被告徐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湘民、周逸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季湘民、周逸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8月14日利息、罚息11165.94元,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算至还清贷款之日);2、判令被告季湘民、周逸萍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4623元;3、判令被告徐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5日,被告季湘民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季湘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5日;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1.78基点;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还款方式采用按期付息任意还本法。同日,被告周逸萍向原告声明,承诺对该笔贷款自愿与季湘民共同还款。同日,被告徐滨与原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徐滨为被告季湘民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止,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截至2017年8月14日,本案借款尚欠本金200000元,利息、罚息11165.94元。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623元。被告季湘民、周逸萍未答辩、举证及参加庭审,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被告徐滨辩称,其为季湘民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事实,愿意承担其该承担的责任。但认为建设银行在贷款给季湘民前,对季湘民的经济状况、贷款用途没有充分了解,建设银行工作上有失误。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建设银行所述一致。上述事实,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结婚证、承诺书、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贷款支付凭证、过期催款通知书、对账单、结清试算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季湘民在借款到期后未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显属违约,应承担及时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周逸萍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其未承担还款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徐滨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滨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季湘民、周逸萍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湘民、周逸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8月14日利息、罚息11165.94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季湘民、周逸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23元;三、被告徐滨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徐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季湘民、周逸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7元,减半收取2268.50元,由被告季湘民、周逸萍负担,被告徐滨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537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院执行款专户信息: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账号:1993010104000183700000000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微信公众号“”